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闭合区域,具体范围:南自六潜高速霍山县出口沿高速连接线向西延伸至铜锣寨路交口,西沿铜锣寨路向北延伸至淠河西路-佛通路-与儿街路-白马尖路,直至白马尖路与外环路交口,北沿外环路向东延伸至105国道交口,东沿105国道向南延伸至六潜高速霍山县出口,包括蔡家大山安置点、陶家榜安置点和纱帽尖安置点。
二、禁止燃放的时段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监督与管理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视情予以曝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由应急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举报和奖励
个人举报并提供证据(如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现金奖励300元,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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