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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01 14: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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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 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化工企业参 照执行。

1.3 安全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 严重性的组合;安全风险点是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事故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

 

2 基本要求

 

2.1 企业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逐级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对事故隐患治 理实行闭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

 

 

1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全体员工应按照安全 生产责任制要求参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3 企业应充分利用安全检查表(scl)、工作危害分析

(jha)、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

(hazop)等安全风险分析方法,或多种方法的组合,分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选用风险评估矩阵(ram)、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有效实施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

2.4 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开展 hazop 分析。

2.5 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3.1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

3.1.1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针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做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责任到人。

3.1.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形式包括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 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复产复工前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等。

(1) 日常排查是指基层单位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厂)管理人员和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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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2) 综合性排查是指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各要素落实情况 为重点开展的全面检查;

(3) 专业性排查是指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 防和公用工程等专业对生产各系统进行的检查;

(4) 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 主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防台风、防洪、 防暑降温为重点;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 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是指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事故隐患、备 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 、安全保卫、应急、消防等方面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假日期间领导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 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6) 事故类比排查是指对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7) 复产复工前排查是指节假日、设备大检修、生产原因等停产较长时间,在重新恢复生产前,需要进行人员培训, 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性隐患排查;

(8) 外聘专家排查是指聘请外部专家对企业进行的安全检

 

 

3

 

 

查。

3.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频次

3.2.1 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1) 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2 小时,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1 小时;

(2) 基层车间(装置)直接管理人员(工艺、设备技术 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 检查;

(3) 基层车间应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 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4) 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 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5) 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排查和专业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6) 当同类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

3.2.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根据情况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性排查:

(1) 公布实施有关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4

 

 

(3) 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

(4) 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5) 发生安全事故或对安全事故、事件有新认识的;

(6)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前。

3.2.3 企业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运用hazop 方法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一般每 3 年开展一次;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在基础 设计阶段开展 hazop 分析工作;对其他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风险辨识分析,针对装置不同的复杂程度,可采用本导则第

2.3 所述的方法,每 5 年进行一次。

 

4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内容

 

企业应结合自身安全风险及管控水平,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参照各专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见附件),编制符合自身实际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工作。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安全领导能力;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4)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5) 安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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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计管理;

(7) 试生产管理;

(8) 装置运行安全管理;

(9) 设备设施完好性;

(10) 作业许可管理;

(11) 承包商管理;

(12) 变更管理;

(13) 应急管理;

(14)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4.1 安全领导能力

4.1.1 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

4.1.2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职情况,包括: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4.1.3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专业、学历满足情况。

4.1.4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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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落实情况。

4.1.5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在岗在位、带(值) 班、参加安全活动、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情况。

4.1.6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及考核情况;“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检查处置情况。

4.1.7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能力保障情况。

4.1.8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员工工伤保险费用缴纳及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情况。

4.1.9 异常工况处理授权决策机制建立情况。

4.1.10 企业聘用员工学历、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4.2 安全生产责任制

4.2.1 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层级所有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情况。

4.2.2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落实、考核等情况。

4.2.3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情况。

4.3 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4.3.1 企业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情况。

4.3.2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

4.3.3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 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的调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档案的建立;

(2)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教育培训方式及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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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 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改变时,及时对操作人员进行再培训;

(5)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对从 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 对承包商等相关方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

4.4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4.4.1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4.4.2 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34) 的要求收集安全生产信息情况,包括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工艺技术信息、设备设施信息、行业经验和事故教训、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等其他相关信息。

4.4.3 在生产运行、安全风险分析、事故调查和编制生产管 理制度、操作规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手册、应急预案等工作 中运用安全生产信息的情况。

4.4.4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编制及获 取情况。

4.4.5 岗位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了解掌握 情况。

4.4.6 法律法规标准及最新安全生产信息的获取、识别及应用情况。

4.5 安全风险管理

4.5.1 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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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情况, 主要包括:

(1)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运用

hazop 方法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 对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3) 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生产装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4) 对控制安全风险的工程、技术、管理措施及其失效可能引起的后果进行风险辨识;

(5) 对厂区内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安全风险排查;

(6) 对存在安全风险外溢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及预警。

4.5.3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主要包括:

(1) 企业可接受安全风险标准的制定;

(2) 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和制定管控措施的落实;

(3) 对辨识分析发现的不可接受安全风险,制定管控方案,制定并落实消除、减小或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明确风险防控责任岗位和人员,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

4.5.4 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及失效后及 时处置情况。

4.5.5 全员参与安全风险辨识与培训情况。

4.6 设计管理

4.6.1 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情况;与周围敏感场所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满足性情况,包括在工厂选址、设备布局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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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安全风险评估情况。

4.6.2 开展正规设计或安全设计诊断情况;涉及“两重点一 重大”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性情况。

4.6.3 落实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要求情况。

4.6.4 总图布局、竖向设计、重要设施的平面布置、朝向、 安全距离等合规性情况。

4.6.5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配置情 况。

4.6.6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符合性情况。

4.6.7 涉及精细化工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情况。

4.6.8 重大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

4.7 试生产管理

4.7.1 试生产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建设项目各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界定情况。

4.7.2 试生产前期工作的准备情况,主要包括:

(1) 总体试生产方案、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的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实施;

(2) 试车物资及应急装备的准备;

(3) 人员准备及培训;

(4) “三查四定”工作的开展。

4.7.3 试生产工作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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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系统冲洗、吹扫、气密等工作的开展及验收;

(2) 单机试车及联动试车工作的开展及验收;

(3) 投料前安全条件检查确认。

4.8 装置运行安全管理

4.8.1 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 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的编制及管理;

(2) 操作规程内容与《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aq/t 3034)要求的符合性;

(3) 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的定期确认与审核修订;

(4) 操作规程的发布及操作人员的方便查阅;

(5) 操作规程的定期培训和考核;

(6) 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更后对操作规程及时修订。

4.8.2 装置运行监测预警及处置情况,主要包括:

(1) 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及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

(2) 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施设置并投用;

(3) 采用在线安全监控、自动检测或人工分析等手段, 有效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及时安全处置。

4.8.3 开停车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 开停车前安全条件的检查确认;

(2) 开停车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开停车方案的制定、安全措施的编制及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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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车过程中重要步骤的签字确认,包括装置冲洗、吹扫、气密试验时安全措施的制定,引进蒸汽、氮气、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介质前的流程确认,引进物料时对流量、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变化情况的监测与流程再确认,进退料顺 序和速率的管理,可能出现泄漏等异常现象部位的监控;

(4) 停车过程中,设备和管线低点处的安全排放操作及吹扫处理后与其他系统切断、确认工作的执行。

4.8.4 工艺纪律、交接班制度的执行与管理情况。

4.8.5 工艺技术变更管理情况。

4.8.6 重大危险源安全控制设施设置及投用情况,主要包括:

(1) 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 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 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记录、安全预警、信息存储等 功能;

(2)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3)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4)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5) 对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有独立安全仪表系统;

(6) 对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7)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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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处置监测监控报警数据时,监控系统能够自动将超限报警和处置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并实现留痕。

4.8.7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措施的设置及投 用情况。

4.8.8 剧毒、高毒危险化学品的密闭取样系统设置及投用情况。

4.8.9 储运设施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 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的制订及执行;

(2) 储运系统设施的安全设计、安全控制、应急措施的落实;

(3) 储罐尤其是浮顶储罐安全运行;

(4) 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储存管理。

4.8.10 光气、液氯、液氨、液化烃、氯乙烯、硝酸铵等有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与硝化工艺的特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4.8.11 空分系统的运行管理情况。

4.9 设备设施完好性

4.9.1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4.9.2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 设备设施管理台账的建立,备品备件管理,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编制,设备维保人员的技能培训;

(2) 电气设备设施安全操作、维护、检修工作的开展, 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防爆电 气设备、线路检查和维护管理;

(3) 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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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前及长期停 用后的再次启用前的检查确认、日常维护保养,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的专业会签和审批。

4.9.3 设备日常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 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及执行;

(2) 大机组和重点动设备运行参数的自动监测及运行状况的评估;

(3) 关键储罐、大型容器的防腐蚀、防泄漏相关工作;

(4) 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

(5) 日常巡回检查;

(6) 异常设备设施的及时处置;

(7) 备用机泵的管理。

4.9.4 设备预防性维修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

(1) 关键设备的在线监测;

(2) 关键设备、连续监(检)测检查仪表的定期监(检) 测检查;

(3) 静设备密封件、动设备易损件的定期监(检)测;

(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附件的定期检查(测);

(5) 对可能出现泄漏的部位、物料种类和泄漏量的统计分析情况,生产装置动静密封点的定期监(检)测及处置;

(6) 对易腐蚀的管道、设备开展防腐蚀检测,监控壁厚减薄情况,及时发现并更新更换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

4.9.5 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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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仪表功能(sif)及其相应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 全完整性等级(sil)评估;

(2) 安全仪表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管理和维护;

(3) 检测报警仪器的定期标定。

4.10 作业许可管理

4.10.1 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建立情况。

4.10.2 实施危险作业前,安全风险分析的开展、安全条件 的确认、作业人员对作业安全风险的了解和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的掌握、预防和控制安全风险措施的落实情况。

4.10.3 危险作业许可票证的审查确认及签发,特殊作业管 理与《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要求的符合性;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10.4 现场监护人员对作业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应急 处置能力的掌握情况。

4.10.5 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情况。

4.11 承包商管理

4.11.1 承包商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4.11.2 承包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 对承包商的准入、绩效评价和退出的管理;

(2) 承包商入厂前的教育培训、作业开始前的安全交底;

(3) 对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

(4) 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

(5) 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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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变更管理

4.12.1 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4.12.2 变更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 变更申请、审批、实施、验收各环节的执行,变更前 安全风险分析;

(2) 变更带来的对生产要求的变化、安全生产信息的更新及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3) 变更管理档案的建立。

4.13 应急管理

4.13.1 企业应急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 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

(2) 应急预案编制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的要求,与周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应急预案衔接。

4.13.2 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预案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4.13.3 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设施配备和维护情况; 消防系统运行维护情况。

4.13.4 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响应情 况。

4.13.5 应急人员的能力建设情况。

4.14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4.14.1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4.14.2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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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展安全事件调查、原因分析;

(2) 整改和预防措施落实;

(3) 员工与相关方上报安全事件的激励机制建立;

(4) 安全事故事件分享、档案建立及管理。

4.14.3 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安全事故及事件教训情 况。

4.14.4 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纳入本企业安全 事故管理情况。

 

5 安全风险隐患闭环管理

 

5.1 安全风险隐患管控与治理

5.1.1 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并如实记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治理台账,及时向员工通报。

5.1.2 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5.1.3 对于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并应从工程控制、安全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及培训教育 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1.4 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风险隐患排查闭环管理的全程 留痕,形成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信息数据库。

5.2 安全风险隐患上报

5.2.1 企业应依法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上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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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风险隐患管控与整改情况、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

5.2.2 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1) 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 危害程度分析;

(3) 治理方案及治理前保证安全的管控措施。

 

6 特殊条款

 

6.1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th产经营单位重大th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应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2 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th产许可证:

(1)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th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2)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

(3)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且未通过安全设计诊断。

(4)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5)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自动化控制设施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等国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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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设施“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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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定义和术语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导则。

1 两重点一重大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 三查四定

在项目建设中,交工前要经历的一个过程,“三查”主要指“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事故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指对检查  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

3 危险作业

操作过程安全风险较大,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安全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作业。一般包括:

(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规定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

(2) 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3) 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作业。

 

附件

 

 

1 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8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求履行在岗在位在职责。

 

 

9

 

企业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并参加综合性或专业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中评审

标准 11.2

10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通过体系评审、持

续改进等措施保证有效运行。

 

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制定月度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并对

安全行动计划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1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安全生产状况,研究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中评审

标准 2.3

 

13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

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 第十六条

 

 

 

 

14

1.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历;

3.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1 名注册安全

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第一章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六条

 

15

1. 企业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2. 企业应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

台账,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

 

16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

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 第二十九条

17

企业应建立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

动纪律)机制,对“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处置。

 

18

企业应建立异常工况下应急处理的授权决策机制。

 

 

19

企业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力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

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第四条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th产责任制:

1. 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th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2. 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

(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th等)等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th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 号)第三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

准 2.3

2

企业应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

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13

 

企业应对相关方入厂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

准 5.5

(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1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更新、培训等环节管理要求,明确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主责部门、各环节管理

责任部门。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四条

 

2

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工艺技术信息、设备设施信息、

行业经验、事故教训等安全生产信息内容应符合 aq/t 3034 有关要求。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34)

3

企业应按职责分工,由责任部门收集、整理、保存各

类安全生产信息。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条

 

 

4

1. 利用信息系统实现对安全生产信息的自动保存,实现可查可用,并便于检索、查阅,相关人员可及时、方便的获取相关信息;

2. 安全生产信息可为单独的文件,也可以包含在其他文件、资料中。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条

 

 

5

 

企业应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并转化到安全风险分析、事故调查和编制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手册、应急处置预案、工艺卡片和技术手册、化学品间的安全相容矩阵表等资料中。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三条

6

企业应及时获取或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

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591 号)第十五条

 

7

企业应及时收集、更新安全生产信息,以确保信息正

确、完整,并保证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最新安全生产信息。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四条

 

8

 

企业应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培训,以掌握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生产信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

准 6.4

 

9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识别、获取、评价等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

准 1.1

 

10

企业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形成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

准 1.1

 

11

企业应定期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

整改计划和措施并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

准 1.2

(五)安全风险管理

1

企业应制定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价的

目的、范围、频次、准则、方法、工作程序等,明确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五条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过程中的职责

和任务。

 

 

 

 

2

1.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安全风险评价准则:

(1)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 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 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2. 评价准则应包括事件发生可能性、严重性的取值标准以及安全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

3. 安全风险可接受水平最低应满足 gb36894 要求。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准 3.1

 

 

 

 

 

3

企业应对生产全过程及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辨识范围应包括:

(1)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 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3)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4) 安全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5) 原材料、产品的装卸和使用过程;

(6) 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 周围环境;

(9)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

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2.1.2 条

 

 

 

 

4

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内容应重点关注如下方面:

(1)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运 用

hazop 方法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 对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进行安全风 险辨识;

(3) 当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生产装置等发生重大 变化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

(4) 对控制安全风险的工程、技术、管理措施及其 失

效后可能引起的后果进行分析。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六条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 001-2018)

 

 

 

 

5

企业应对厂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及可能存在的较大风险进行排查:

(1) 试生产投料期间,区域内不得有施工作业;

(2) 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等重点监管化工 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 2 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 区

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 3 人以下;

(3) 系统性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 9 人;

(4) 装置出现泄漏等异常状况时,严格控制现场人员

数量。

 

6

企业应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外溢的场所及装置进行分

析识别,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

 

 

7

企业应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依据安全风险评价准则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从技术、组织、制度、应急等方

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

见》(安委办〔2016〕11 号)

8

企业应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实施监控情况进

行巡查,发现措施失效后应及时处置。

 

 

9

企业应建立不可接受安全风险清单,对不可接受安全风险要及时制定并落实消除、减小或控制安全风险的

措施,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七条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10

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每 3 年运用 hazop 分析法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辨识分析, 编制 hazop 分析报告。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五条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

则》(t/ccsas 001-2018)

 

11

企业应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企业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生产装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安全事故时,

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五条

 

12

 

企业应全员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管控工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2.2.2 条

 

13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管控措

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2.3.2 条

 

1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th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明确各种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内容、频次、组织与

参加人员、事故隐患治理、上报及其他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15

企业应编制综合性、专业、重要时段和节假日、季节性和日常事故隐患排查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10.1 条

 

16

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检查计划,明确各种排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负责人,并按计划开展各种事故隐患排

查工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

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10.1 条

 

17

企业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立即组织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18

1.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

2. 企业应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及时向应急管理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第十四、十五条

(六)变更管理

 

 

1

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不同部门的变更管理职责及变更的类型、范围、程序,明确变更的事项、起始时间、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消除和控制安全风

险的措施、修改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信息、开展变更相关的培训等。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二条

 

2

企业应对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

有变更进行规范管理。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

二条

 

3

企业的所有变更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程序。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四条

 

4

企业应对每项变更在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

二条

 

5

变更后企业应对相关规程、图纸资料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更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掌握变更内容安全生产信息更新情况、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

及采取的管控措施。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

三、二十四条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6

 

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

一条

(九)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1

1. 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防范措施制定等要求;

2. 企业应将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轻伤等) 纳入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3. 应将承包商在企业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纳入本企业的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七条

 

2

企业应收集同类企业安全事故及事件的信息,吸取教训,开展员工培训。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八条

 

3

 

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档案。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

 

4

1. 企业应深入调查分析安全事件,找出发生的根本原因;

2. 应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预防措施;

3. 措施应及时落实。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七条

 

5

企业应建立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报告激励机制。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

七条

 

6

企业应重视外部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认真吸取同类企业、装置的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

八条

 

2  设计与总图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3 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 规定。 (gb 50160-2008)第 4.1.9 条

4 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 规定。 (gb 50160-2008)第 4.1.10 条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 330kv~1000kv 的架空电力

5 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单罐容积大于等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50000m3 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gb 50160-2008)第 4.1.9 条

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0m。

 

 

 

6 企业内部设施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与装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 gb (gb 50160-2008)第 5.2.16、5.2.17、5.2.18

7 50160 要求;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 条

 

一侧不应有门窗、孔洞,并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 gb 50779-2012)第 4.1.4 条

 

8 火炬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 50160 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定。

9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gb 50160-2008)第 4.2.12 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4.6 条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10 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 (gb 50160-2008)第 5.2.9 条

应符合 gb 50160 规定。

11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不应小于 gb 50160 规定。 (gb 50160-2008)第 5.4.3 条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

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

12 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 50016-2014)第 3.3.8 条

符合现行 gb 50058 等标准规定。

空分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在空气洁净,并靠近氮气、氧气最大用户处;

13 2.与全厂的布置统一协调,并留有扩建的可能; 《石油化工企业空分制氧、氮气系统设计规

3.避免靠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 范》(sh/t 3106-2009)第 3.1 条

害物场所,并应考虑周围企业(或装置)改建或扩建时对空分装置安全带来的影响。

 

14 空分装置吸风口的设置,应符合 sh/t 3106 要求。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

《石油化工企业空分制氧、氮气系统设计规范》(sh/t 3106-2009)第 3.3 条

 

15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 50016 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规定。

50016-2014)第 3.4.1、3.5.1 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

 

16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含硫化氢管道不应穿越除厂 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

 

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17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18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穿越th产区。

总管三〔2017〕121 号)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8 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6 条

 

3  试th产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1

企业应建立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组织管理机构,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范围,合理界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

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四条

 

 

2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企业或总承包商应组织开展“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工作,并对查出的问题落实责任进

行整改完善。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条

 

3

企业或总承包商应编制总体试th产方案和专项试车方

案、明确试生产条件,并对相关参与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并严格执行。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四条

 

4

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方

案及试生产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采用专利技术的装置,试生产方案应经专利供应商现场人员书面确认。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四条

 

5

企业或总承包商应编制建设项目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异常工况处置方案等。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四

 

 

6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企业或总承包商应完成各项生产技术资料、岗位记录表和技术台账(包括工艺流程图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工艺和安全技术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化验分析规程、主要设备运行操作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联锁值整定

记录等)的编制工作。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四

 

7

 

试生产前企业应对所有参加试车人员进行培训。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

 

8

 

企业应编制系统吹扫冲洗方案,落实责任人员。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条

 

9

在系统吹扫冲洗前,应在排放口设置警戒区,拆除易被吹扫冲洗损坏的所有部件,确认吹扫冲洗流程、介质及压力。蒸汽吹扫时,要落实防止人员烫伤的防护

措施。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条

 

10

企业应编制气密试验方案。要确保气密试验方案全覆盖、无遗漏,明确各系统气密的最高压力等级。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条

 

11

气密试验时前应用盲板将气密试验系统与其他系统隔离,严禁超压。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

 

12

高压系统气密试验前,应分成若干等级压力,逐级进

行气密试验。真空系统进行真空试验前,应先完成气密试验。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条

 

13

气密试验时,要安排专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气密检查记录。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

14

企业应开展开车前安全条件审查,确认检查清单中所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要求完成的检查项,将必改项和遗留项的整改进度以

文件化的形式报告给相关人员。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

15

开车前安全条件审查后,应将相关文件归档,编写审

查报告并对其完整性进行审核评估。

 

 

16

企业应建立单机试车安全管理程序。单机试车前,应编制试车方案、操作规程,并经各专业确认。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条

 

17

单机试车过程中,应安排专人操作、监护、记录,发

现异常立即处理。对专利设备或关键设备应由供应商负责调试。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条

 

18

单机试车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制造商等方面人员签字确认并填写试车记录。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

 

19

企业应建立联动试车安全管理程序,明确负责统一指挥的协调人员。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条

 

20

联动试车前,所有操作人员考核合格并已取得上岗资格;公用工程系统已稳定运行;试车方案和相关操作规程、经审查批准的仪表报警和联锁值已整定完毕;

各类生产记录、报表已印发到岗位。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条

 

21

联动试车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制造商等方面人员签字确认并填写试车记录。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条

 

22

投料前,企业应全面检查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所需原辅材料和应急预案、装备准备等情况,对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审查确认,明确负责统一指

挥的协调人员,具备各项条件后方可进行投料。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条

 

23

引入燃料或窒息性气体后,企业应建立并执行每日安全调度例会制度,统筹协调全部试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

 

24

 

投料过程应严格按照试车方案进行,并做好各项记录。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

 

25

投料试生产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控制现场人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条

 

26

投料试车结束(项目、装置考核完成)后,企业应编制试车总结。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五条

27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4  装置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8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五条

 

9

应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不得混放混存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

〔2017〕121 号)

(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

 

1

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记录、安全预

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2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th产装置应装备满足安全th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

三条

 

3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

三条

 

4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5

对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有独立安全仪表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

三条

 

6

 

对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7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

三条

 

5 设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7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的物料不应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成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 20571-2014 )第 5.6.2 条

(五)安全附件的管理

1

企业应建立安全附件台账、爆破片更换记录。

 

 

2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

维护活动的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5.2.5 条

3

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

使用。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第 b4.2(4)条

 

4

 

在用安全阀进出口切断阀应全开,并采取铅封或锁定; 爆破片应正常投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第 9.1.3 条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第 b4.2(4)条

5

压力表的选型应符合相关要求,压力范围及检定标记

明显。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第 9.2.1 条

 

 

6

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

1. 储存 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选用防霜液位计;

2. 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3. 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液

化气体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第 9.2.2 条

 

(六)设备拆除和报废

1

企业应建立设备报废和拆除程序,明确报废的标准和

拆除的安全要求。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aq/t 3034-2010)第 4.7.3 条

2

设备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报废的设备拆除前应制

定方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 5.4.1.6 条

 

6 仪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7 电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1. 进出装置区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1.长距离管道应在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每隔 100m

5 接地一次;

排查依据

 

 

 

 

《 石 油 化 工 静 电 接 地 设 计 规 范 》

 

2.平行管道净距小于 100mm 时,应每隔 20m 加跨接 (sht3097-2017)第 5.3.2、5.3.3 条

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 100mm 时,应加跨接线。

6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

 

电装置。

20571-2014 )第 4.2.10 条

 

储罐罐顶平台上取样口(量油口)两侧 1.5 米之外,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t

7 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 3097-2017)第 5.2.2 条

连接并接地,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 《 工 业 金 属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

8 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 0.03ω 时,应设导线

 

跨接。

(gb50235-2010)第 7.13.1 条

 

(四)现场安全

 

1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沟必须有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电缆隧道必须有防火、防沉陷措施。

临时电源、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电源、插座回路均

2 应采用 tn-s 供电方式,并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橡皮线, 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室外跨路时,

3 其高度不得低于 4.5 米,不得沿暖气、水管及其他气体管道敷设,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置和醒目的警示标志。

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识;

2. 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4 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应采取防机械 50194-2014)第 7.4.2 条

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

3.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

 

8  应急与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一)应急管理

企业应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gb/t 2963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

1 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 管理部令第 2 号)第六、十九条

案和应急处置卡。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实行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

2 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用规范》(aq 3013-2008)

3 企业应制定应急值班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

号)第十四条

 

1. 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应每三年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

 

4 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号)第六条

 

2.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评估结论及有关规定对应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

 

预案及时修订。

1. 企业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

安全监管总局令 88 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5 布;

号)第七条

 

2.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

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安全监管总局令 88 号)第二十六、三十七条企业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

6 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 安全监管总局令 88 号)第三十一条

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7 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半年至少 号)第八条

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 88 号)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

8 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 安全监管总局令 88 号)第三十四条

意见。

9 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号)第十五条

(二)应急器材和设施

1 企业应制定应急器材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gb 30077-2013)第 9.1 条

2 企业应建立应急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按照制度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要求定期检查应急器材。

(gb 30077-2013)第 9.1、9.3 条

 

企业应在有毒有害岗位配备应急器材柜(气防柜),

3 设置与柜内器材相符的应急器材清单。应急器材完好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有效。

(gb 30077-2013)第 9.1、9.3 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4 企业存在可燃、有毒气体的区域应配备便携式检测 (gb 30077-2013)第 9.3 条

 

仪,并定期检定。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

 

序号 排查内容

 

第 5.5 条

排查依据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

5 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 (gb 50160-2008)第 8.12.1 条

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

6 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版)》(gb 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50016-2014)第 10.3.3 条

正常照明的照度。

7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的消防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

 

作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h。

(三)消防安全企业消防道路应畅通无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可燃

(gb 50160-2008)第 9.1.2 条

 

1 液体罐组、可燃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按照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 (gb 50160-2008)第 4.3.4 条

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

2 厂区消防车道净宽度、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救援要 (gb 50160-2008)第 4.3.4 条

求。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

-2009)

储罐区消防栓供水压力应正常,满足消防要求;设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

3 稳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的 , 其 管 网 压 力 宜 为

 

0.7~1.2mpa。

4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

(gb 50160-2008)第 8.5.1 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8.3.6 条

 

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

5 泵,且应按 100%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 (gb 50160-2008)第 8.3.8 条

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 6h 的要求。

消防栓(炮)是否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栓有编号,开启灵活,出水正常,排水良好,

 

出水口扪盖、橡胶垫圈齐全完好;

6 2.消防栓阀门井完好,防冻措施到位;

3. 消防炮完好无损、无泄漏,防冻措施落实;消防炮阀门及转向齿轮灵活,润滑无锈蚀现象。

消防器材应满足下列要求:

7 1.消防柜内器材配备齐全,附件完好无损;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 13.2.13 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gb 30077-2013)第 9.3 条

 

2.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药剂定期更换,有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更换记录和有效期标签。

泡沫及水幕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50444-2008)第 5.2.3 条

 

1. 泡沫发生系统保持完好,零部件齐全,随时保持备 《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 ( gb

8 用状态;泡沫液定期更换,有记录; 50151-2010)

2. 消防水幕、喷淋、蒸汽等消防设施完好,能随时投

用,定期试验。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

水系统, 罐壁高于 17m 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

9 10000m3 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2000m3 低压储罐应 (gb 50160-2008)第 8.4.5 条

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采用的消防设施应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

10 符合下列规定: (gb 50160-2008)第 8.10.2 条

1.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1000m3 时,应采用固定式

 

 

 

 

 

 

 

 

 

 

 

 

 

 

 

 

 

 

9 重点危险化学品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9

封闭式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厂房应设机械排气系统,重要设备如光气化反应器等,宜设局部排风罩

排气必须接入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第 11.3 条

 

10

敞开式厂房应在可能泄漏光气部位设置可移动式弹

性软管负压排气系统,将有毒气体送至破坏处理系统。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第 11.4 条

 

 

11

进入光气生产装置时,员工应使用企业指定的防护服装和装备,包括佩戴的光气指示牌(上面标有员工的姓名和日期);同时应随身配戴逃生器具(只用于需要撤离装置的紧急情况,不能够替代在装置内作业时

使用的空气呼吸器),并检查逃生器具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如滤芯的有效期日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4〕104 号)第 6.6.1.1

(六)氯乙烯

1

氯乙烯生产企业应制定氯乙烯精馏和废碱液系统的

液体氯乙烯排放回收至气柜的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

 

 

2

氯乙烯生产企业应确保精馏三塔的平稳运行,不得停运精馏三塔、直接用高沸物储罐进行氯乙烯的加热回

收。

 

 

3

氯乙烯生产企业应对气柜进出口管道、气柜进口气水分离罐设置伴热并保温,确保氯乙烯、二氯乙烷不会在管道内因低温液化积聚;气柜进口气水分离罐应设

置远传液位计,及时发现并处理液相物料积聚。

 

 

 

4

氯乙烯生产企业应严格下水管网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下水管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定期对下水管网内可燃、有毒气体进行监测,保证下水管网运行安全

严禁物料泄漏后或事故救援过程中带有化工物料的污水排出厂外,进入市政管网。

 

 

5

液体氯乙烯不应直接通入气柜。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gb 14544-2008)第 6.5.4 条

 

6

氯乙烯气柜进出总管应设置压力和柜位检测,dcs 指示、报警、联锁,记录保持时间不低于 3 个月。气柜压力和柜位联锁应设置高高或低低的三选二联锁

动作。

 

7

气柜的合成氯乙烯管道和聚合回收氯乙烯入口管应

分开设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gb 14544-2008)第 6.5.4 条

 

8

氯乙烯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允许容积为全容积的

20%-75%,雷雨或七级以上大风天气使用容积不应超过全容积的 60%。

 

9

氯乙烯气柜应定期检维修,应编制检维修方案并建立

检维修记录。

 

 

10

气柜水槽补水管线应为常开溢流,并对溢流水进行收集处理,严禁直接排至下水系统,宜采用回收曝气检

测合格后外排或循环使用。

 

11

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紧急切断阀。

 

12

氯乙烯单体储罐应设置注水设施。

 

 

13

 

氯乙烯应与氧化剂分应开存放。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

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 号)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14

氯乙烯贮存时应注意容器的密闭和氮封,并添加少量阻聚剂。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

号)

(七)硝化工艺

 

1

硝化控制室应设置在远离硝化车间的安全地带,在采用远程 dcs 控制基础上、采用远程视频监管、在线检测、设备故障自诊断等技术措施,减少现场常驻操

作人员数量和工作时间。

 

 

2

硝化工艺应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并设置安全联锁结合各种异常工况,计算工艺控制要求最大允许流量

和时段累积量,设置固定的不可超调的限流措施。

3

半间歇、连续化硝化工艺等要严控加料配比的可靠

性;设置滴加物料管道视镜(设置远程视频监控)

 

 

4

应严格控制硝化反应温度上下限,禁止温度超限特别是超下限状态,避免物料累积、反应滞后引发的过程失控;硝化釜中设置双温度计,确保温度测量的可靠

性。

 

5

硝化釜内有易燃易爆介质时,应采用氮气等保护措

施。

 

 

6

在发生事故会有相互影响的硝化釜与硝化釜、硝化物贮槽等设施之间,应增设应急自动隔断阀(隔离措

施),防止事故扩大化。

 

 

7

硝化工艺设置的紧急排放收集系统,应有控制紧急排放物料安全收集存放的措施,以防发生次生事故;根据工艺控制难易和物料危险性等特点,合理设置硝化

系统的泄爆方式,减少对周围的建筑和人员的伤害

 

 

 

8

硝化车间应设置有效的防火防爆隔离措施,减少车间

内不同工艺间的相互影响。

 

注:黑体字部分为构成重大隐患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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