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皖价商〔2014〕86号)精神,结合霍山实际,经价格听证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霍山城区供水价格并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水价分类
根据国家理顺水价结构、简化水价分类的政策规定,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住宅、福利院、敬老院、学校教学和生活用水及部队营房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等;特种用水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
二、调整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基本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3。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20立方米及以下,基本水价仍按现行1.50元/立方米执行;第二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20-30立方米(含)部分,基本水价为2.25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30立方米以上部分,基本水价为4.50元/立方米。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价格。按第一级居民阶梯水价每立方米提高0.10元,基本水价为1.60元/立方米。
对城区居民中由民政部门核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用水量在第一级基数内的,每立方米降低0.50元,基本水价按1.00元/立方米执行。用水量超过第一级基数的,超过部分按阶梯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分类合并后,基本水价统一为1.80元/立方米,其中: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基本水价保持不变,行政事业用水基本水价从现行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80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基本水价由现行2.20元/立方米调整为2.80元/立方米。
三、相关规定
(一)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一户一表”为单位。住宅对应的户籍常住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各级用水量相应调增5立方米。
(二)“一户一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水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存使用。新装“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以安装当月至年底时间为一个计量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基本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按规定执行。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2017年2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
霍山县发改委(物价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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