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评办字〔2016〕1号
转发省政工职评办《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委宣传部,六安开发区、示范园区工委办,有关企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工职评办《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1、申报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条件,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皖宣字〔2011〕22号)精神执行。
2、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的流程,做好申报工作,各县区委宣传部或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把好材料初审关后,于2016年10月1日前将申报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材料由专职人员一次性统一报送至市委宣传部干部科。各县区由宣传部统一报送,市直单位和有关企业由干部科(人事科、人力资源部)统一报送,参评个人不得报送。县区以下事业单位需设岗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的,应于2016年8月23日前将申报岗位材料报市委宣传部干部科,由省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申报。各地各单位高级政工师材料于2016年10月8日-19日报市委宣传部干部科,逾期报送或申请人个人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要认真细致梳理好相关材料,严格按照评审材料目录及要求报送材料,档案封面写清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职称类别、凯发旗舰厅官网的联系方式等,并附上《2016年申报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相关评审条件及上述文件、表格电子版已发至邮箱lazcps@163.com,密码:3379911,请自行下载。
3、各县区要及时成立初评委,于2016年10月1日前将初评委组成情况报市委宣传部干部科备案。不具备独立开展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可委托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中评委代为评审,直接报市委宣传部干部科。
4、市政工职评办拟定于10月中下旬举办2015年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在集中培训前,全市政工人员直接登录“安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http://www.zjzx.ah.cm),按照“培训流程”操作,选择一门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经考试合格后,由安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平台直接认定30学时,12月份结束。参评人员要在申报前完成公需科目学习。
联系人:彭国印,电话:3955873
附:1.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安市政工职评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
附件2:
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5〕238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驻皖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根据工作实际,现就我省职称外语(古汉语或医古文)等级考试(以下简称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专业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所在单位有岗位要求的,可作为参考条件:
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经济专业人员、审计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体育教练、翻译专业人员、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图书专业人员、文博专业人员、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人员、文学创作人员、律师人员、公证人员、船舶人员等申报评审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2.中小学教师、艺术专业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含正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3.企业单位、县(市、区)属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含正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免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获得国家和省突出贡献奖的专家(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或相当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3.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员;
4.在野外艰苦岗位上从事采矿、测绘、勘探、血防等专业技术人员;
5.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6.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者;
7.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者;
8.公派援外、援藏、援疆人员在援助工作期间或结束后,可以享受一次免试;
9.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者。
符合上述免试条件者,填写《安徽省职称外语免试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报各市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批。
三、高等学校教师、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档案专业人员、出版专业人员、新闻专业人员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仍按国家、省有关要求,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高教、科研、卫生系列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a级证书、其他系列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b级证书;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c级证书。
四、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在规定的级别内长期有效。
五、凡需委托国家或外省评审的,对职称外语的要求,按照国家或外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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