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规定,特发布以下禁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林地及林地边缘。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烧纸、烧香、放烟花爆竹等;
(三)严禁未经许可烧灰积肥、烧田埂、烧荒草、炼山等;
(四)严禁燃放烟花、放孔明灯;
(五)严禁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
(六)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等;
(七)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五、本禁火令有效期限内,明火上山,一律依法拘留。
六、森林火警电话:0564-5022135或119。
七、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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